(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戴靓与刘爱民、吴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靓,刘爱民,吴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426号原告:戴靓。委托代理人:徐学民。委托代理人:徐海峰。被告:刘爱民。被告:吴玮。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靓与被告刘爱民、吴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靓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爱民、吴玮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靓撤回对被告刘爱民、吴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735元,减半收取7868元,由原告戴靓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淑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