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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中民终字第01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丁津芸与北京瑞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津芸,北京瑞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终字第01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丁津芸,女,1970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安亚忱,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瑞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1号楼1001。法定代表人徐仲华,经理。上诉人丁津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瑞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津芸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津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津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丁津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一审反诉费27元,由丁津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丁津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夏代理审判员  林存义代理审判员  王 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