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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足法民执字第004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曹浪申请执行重庆市大足县燃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三)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曹浪;重庆市大足县燃料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足法民执字第00472-2号申请执行人:曹浪,女,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县燃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镇中山东街8号。法定代表人:魏传云,经理。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足法民初字第01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县燃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11月16日前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县燃料公司所有的资产有:1、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煤坪、中敖镇煤坪、高坪镇煤坪所属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2、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陵园路XX号、XX号门市及XX号仓库。2013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司法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80.78万元。2013年7月10日,本院依法委托重庆江源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县燃料公司所有的上述财产进行司法拍卖,除高坪镇煤坪所属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流拍,其余标的物均拍卖成功。2013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嘉瑞拍卖有限公司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高坪镇煤坪所属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2013年12月4日竞买人重庆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37.99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重庆市大足区高坪镇中心村煤坪土地使用权及办公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重庆市大足县燃料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高坪镇中心村煤坪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查封。二、将重庆市大足县燃料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高坪镇中心村煤坪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重庆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重庆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重庆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衍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