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少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少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豫N×××××号小型货卡,沿东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栗园路与东光街交叉口,被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陈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2.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2013年11月27日,经交警大队查询,没有查到被告人陈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上述事实,由被告人陈某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血液检验报告书、现场酒精检测单、交警大队民警张胜利书写的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彭秋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昊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