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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方娜与严静、沈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娜,严静,沈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213号原告方娜.被告严静。被告沈燕飞。原告方娜与被告严静、沈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华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严静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整,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该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发生纠纷由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由被告沈燕飞担保还款。但被告严静到期未按约还款,担保人亦未履行代偿义务,故要求被告严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给原告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沈燕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绍兴县公安局已对被告严静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综合本案案情,本案被告严静有经济犯罪嫌疑,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