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春晖、田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春晖,田玉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111号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支坪支行行长。被告万春晖。被告田玉娥。委托代理人谭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春晖、田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