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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春晖、田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春晖,田玉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111号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支坪支行行长。被告万春晖。被告田玉娥。委托代理人谭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春晖、田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