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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终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夏磊磊、朱明威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夏某某,肖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终字第0113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夏某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8日被抓获归案,并寄押于常熟市看守所,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某、朱某某、肖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宿城刑初字第08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某某、朱某某、肖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个月和十个月。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某某,原审被告人夏某某、肖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刑初字第08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仲佳代理审判员  刘彬代理审判员  沈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