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终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章丘市瑞艺种业有限公司与向友福等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丘市瑞艺种业有限公司,向友福,陈实均,雷雪,四川科喜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终字第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丘市瑞艺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绣惠镇大桥路。法定代表人王恩波,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友福,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21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实均,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雪,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3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科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号。法定代表人于泽秀,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章丘市瑞艺种业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川凉中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章丘市瑞艺种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章丘市,被上诉人四川科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原审裁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予纠正。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向友福、陈实均、雷雪、四川科喜种业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中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既是本案被告雷雪住所地人民法院,又是本案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上诉人章丘市瑞艺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和被上诉人四川科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向友福、陈实均选择了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关于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正代理审判员 邓长玉代理审判员 肖黔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佳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