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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商初字第0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庞来运、吕红星、董继芳、吕清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吕红星,庞来运,董继芳,吕清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商初字第0937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朱继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男,该支行职工。被告吕红星,男,1974年1月11日生,汉族。被告庞来运,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董继芳,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被告吕清喜,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吕红星、董继芳、吕清喜、庞来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仰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