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与蔡鸿玉、李铁军、孙贵昌、赫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丰镇信用社,蔡鸿玉,李铁军,孙贵昌,赫孝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丰镇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刘兰。被告蔡鸿玉。被告李铁军。被告孙贵昌。被告赫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与被告蔡鸿玉、李铁军、孙贵昌、赫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丰镇信用社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丰镇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丰镇信用社撤回起诉。邮寄费60元(已退)。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臧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