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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与蔡鸿玉、李铁军、孙贵昌、赫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丰镇信用社,蔡鸿玉,李铁军,孙贵昌,赫孝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丰镇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刘兰。被告蔡鸿玉。被告李铁军。被告孙贵昌。被告赫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与被告蔡鸿玉、李铁军、孙贵昌、赫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丰镇信用社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丰镇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丰镇信用社撤回起诉。邮寄费60元(已退)。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臧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