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汇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建国、古雪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汇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建国,古雪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97号原告深圳市汇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景贝南34栋101之四。法定代表人陈勇勇。委托代理人陈应先,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建国。被告古雪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卢颖红人民陪审员 文素容人民陪审员 朱水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盛冰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