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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二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二终字第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63号,机构代码73026571-3。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伟,邢台市桥西区泉西法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村东,机构代码77277545-5。负责人赵贵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英,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上诉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秀艳审判员  潘景树审判员  武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勇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