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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继红与宿州市时村中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红,宿州市时村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李继红,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宿州市时村中学,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张道柏,该校校长。申请人李继红因与被申请人宿州市时村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时村镇中学学校大门西侧的门面房(从东起第一间至第四间)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宿州市时村中学所有的位于该校大门西侧的门面房(从东起第一间至第四间,房地产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刘德民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桥南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埇国用(2003)字第1XX00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