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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佳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响。上诉人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意思不明确,应为无效。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第五条附则第三项约定:“若产生纠纷,由武义县人民法院促裁解决”,该约定双方已明确争议由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