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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法定代表人:蔡元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省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新东街。法定代表人:杨陆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人民币60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四川省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绵阳天纯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下列担保财产予以查封:对绵阳天纯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安县雎水镇道喜村9组的林地,安府林证字(2012)第2409002629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蒋 敏审判员 蔡利军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梓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