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0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南支行、吴金红与吴金红、杨桂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南支行,吴金红,杨桂芳,顾秀平,胡志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0995号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南支行,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力神路52号。负责人葛刘娟,支行长。被告吴金红。被告杨桂芳。被告顾秀平。被告胡志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南支行与被告吴金红、杨桂芳、顾秀平、胡志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南支行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69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小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滢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