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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6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黄根业与王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根业,王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606-3号申请执行人黄根业。被执行人王永福。申请执行人黄根业与被执行人王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青法谭民初字笫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永福xxxx财产一宗(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