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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周彬,王栋瑾与江苏省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彬,王栋瑾,江苏省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303号原告周彬,男,汉族。原告王栋瑾,女,汉族。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方晓峰,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艳,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薛学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群,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彬、王栋瑾诉被告江苏省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彬、王栋瑾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彬、王栋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彬、王��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潘 雷代理审判员 黄 忠人民陪审员 于一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