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雍某与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某,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0035号原告:雍某,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音某,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沈世斌,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雍某与被告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雍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某,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太大,争吵不断,婚姻生活无法维持,特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被告音某于2013年7月11日行流产术,至原告起诉时未满6个月,原告无证据证明确有必要受理原告离婚请求的事实,依法原告在此期间不得向被告提出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雍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业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晓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