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商初字第0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冯忠锋与苏州麦特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忠锋,苏州麦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643号原告冯忠锋。委托代理人陆发明、沈晓庆,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麦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77号、西塘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若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忠锋与被告苏州麦特食品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忠锋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忠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冯忠锋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