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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永执字第2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5)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社的,石任年,石雷涛,张东波,郑聚兵,郑英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永执字第279-8号申请执行人韩社的,农民。申请执行人石任年,农民。申请执行人石雷涛,农民。被执行人张东波(坡),农民。被执行人郑聚兵,农民。被执行人郑英雷,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社的、石任年、石雷涛与被执行人郑聚兵、郑英雷、张东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社的应当受偿部分的案款已经于2013年12月16日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03)永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赔偿申请执行人韩社的案款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记民代理审判员  单飞鹏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