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执字第01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宣城恒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恒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1139-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恒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三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55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3)芜民二初字第00125-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静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