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余xx与赵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号原告:余xx,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显刚,安县花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xx,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xx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余xx负担。审判员 : 李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