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6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30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王丽水、张建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王丽水,张建丽,王黎军,厦门经纬速传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624-3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寿。委托代理人:钟淮海。委托代理人:成志。被告:王丽水。被告:张建丽。被告:王黎军。被告:厦门经纬速传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工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水、被告张建丽、被告王黎军、被告厦门经纬速传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案情变化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 理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