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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13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兴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袁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兴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袁占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13694号原告北京兴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双兴北区10号楼2单元602室,组织机构代码77156776-9。法定代表人李国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学文,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占明,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原告北京兴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豪物业)与被告袁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晨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豪物业的委托代理人纪学文、刘佳,被告袁占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豪物业诉称:袁占明居住的北京市顺义区双兴北区x号楼x单元x室系我公司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5.84平方米。被告应按照每平方米7.2元/年的标准交纳物业费。现被告拖欠2010年4月12日至2013年4月12日年度物业费共计2934.1元,虽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未交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袁占明给付我公司物业费2934.1元。被告袁占明辩称:其从2005年5月份开始装修涉诉房屋,之后每年下雨房屋就漏雨,房顶、墙面、窗台都漏水、渗水,找过物业公司,向物业公司提交了相关的照片,但直到现在也没有解决;扯网线时钉子在墙面上没有完全钉进去,有安全隐患;物业私自接绿化水,并将使用后的污水倒进绿化带;物业公司的收入支出没有公示;楼道内插电卡的铁门损坏,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维修;监控设施损坏、监控不到位;楼道灯及电是业主共同出钱买的,应是物业的管理范围;垃圾清运不及时;绿化不到位,有业主在绿地种菜,物业公司没有进行管理;楼道内张贴小广告,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单元门损坏,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维修;路面积雪,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扫。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兴豪物业系2005年1月成立的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法人。袁占明系北京市顺义区双兴北区x号楼x单元x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5.84平方米。庭审中,兴豪物业称涉案房屋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收费标准收费,并向本院提交《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证明涉案房屋的物业费具体收费标准为7.2元/平方米/年,其中包括基准费6.6元/平方米/年+消防设施费0.6元/平方米/年,袁占明对上述收费标准认可。袁占明向本院提交照片证明涉案房屋漏水情况,楼道、楼梯无人清扫,绿地种菜,物业私接绿化水,网线安装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就袁占明所述兴豪物业存在的服务瑕疵,兴豪物业称:就单元门损坏更新问题,回去向公司反映后进行维修;认可确实有绿地上种菜及张贴小广告的情况,回去后会及时进行整改;存在保洁不到位的情形。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兴豪物业作为物业管理的企业法人,对涉诉北京市顺义区双兴北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袁占明作为该小区业主,也是兴豪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与兴豪物业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物业服务是原告兴豪物业作为物业服务单位的主要义务,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则是被告袁占明作为物业服务受益人的主要义务。对兴豪物业依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本院予以确认。另,袁占明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兴豪物业在提供物业服务时确实存在瑕疵,故本院酌情扣减物业费。应当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以促进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兴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至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的物业费二千三百四十七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兴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兴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袁占明负担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晨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洁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