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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王治文行政裁定书(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用)(深110)54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王治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姚雅菊、王文华,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治文。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Z002261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的人民币3万元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称:关于被申请人(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案的《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交罚决字第Z0022619号),本机关已于2013年6月14日送达被申请人。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13年10月2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催告书》(文号:深交催告第NO:Z0005696号),但是被申请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身份证明、行驶证、驾驶证、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催告书送达材料等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查明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深交罚决字第Z002261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王治文执行罚款人民币3万元。被执行人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晓琴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