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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民初字第17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刘国臣与赵松雷、梅井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臣,赵松雷,梅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鱼民初字第1788-1号原告刘国臣,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赵松雷,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梅井华(梅景华),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3)鱼民初字第17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财产保全的条件发生变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松雷、梅井华银行存款14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刘开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伟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