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鱼民初字第17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刘国臣与赵松雷、梅井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臣,赵松雷,梅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鱼民初字第1788-1号原告刘国臣,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赵松雷,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梅井华(梅景华),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3)鱼民初字第17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财产保全的条件发生变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松雷、梅井华银行存款14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刘开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伟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