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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邝光强与蒋双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光强,蒋双成,邝孔清,罗晓强,曾昭珍,唐卫国,刘丽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81号原告邝光强,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委托代理人雷志文,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双成,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告邝孔清,女,193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彪,男,系邝孔清之女婿。被告罗晓强,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告曾昭珍,男,193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委托代理人曾庆峰,男,系曾昭珍之孙。被告唐卫国,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告刘丽华,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本院在审理���告邝光强与被告蒋双成、邝孔清、罗晓强、曾昭珍、唐卫国、刘丽华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邝光强以李艳利等人已付清应承担的房款为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邓训杰、郭志千、曹文菊、周秀芳、刘响月、文德中、李艳利七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制作(2013)临民初字第581-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2013年12月16日,原告邝光强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邝光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邝光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凤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