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卢展毅与徐志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展毅,徐志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00号原告卢展毅,男,汉族,住址:博罗县。身份证号码:×××0456。法定代理人卢雄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红山、王晓明,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徐志文,男,汉族,住址:博罗县。身份证号码:×××0415。委托代理人陈文涛,广东法村律事务所律师。被告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负责人冯伟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奕辉。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给原告,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89453.42元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2、判令被告一赔偿13900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一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为:1、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2、原告请求赔偿营养费,因无医嘱,故不应支持。3、护理费应按每天50元计算。4、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5、原告请求赔偿交通费,无交通费票据支持。6、我已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共计64664.8元。被告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为:1、肇事车辆在我公司只投保了交强险,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我公司只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2、原告是农村居民户口,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发前在城镇居住并工作一年以上,因此,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3、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住院期间由卢雄康进行护理,且也没有充分的证明护理人员的月工资收入为3500元,因此,护理费应按每天50元计算。4、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应以5000元为宜。5、交通费没有提供任何的票据予以证实,不应予以支持。6、我公司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无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23时,在线××罗阳镇生鸡头桥路段,被告一驾驶粤l×××××号车与原告驾驶的助力车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一是肇事粤l×××××号车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二只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博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26天。原告的医疗费64664.8元已由被告一支付。2013年7月29日,原告方自行委托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卢展毅下颌骨骨折,牙齿脱落4枚,构成十级伤残。2、卢展毅取出内固定的后续治疗费需8000元;整容费用1000元/cm(按现有的疤痕4.6cm计算),共需4600元。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300元。另查明,原告属农村居民户口。本案庭审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前,原告没有读书,也没有参加工作。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因肇事粤l×××××号车在被告二投保了交强险,所以,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负责赔偿。关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原告属农村居民户口,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原告属于未成年人,且本案庭审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前,原告没有读书,也没有参加工作。显然,原告不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的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据此,原告请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关于护理费的问题。原告请求赔偿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关于营养费的问题。原告请求赔偿营养费5000元,因博罗县人民医院未出具原告需加强营养的意见,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的问题。原告请求赔偿交通费,因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有交通费的发生是合理的,故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赔偿交通费2000元过高,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过高,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情况,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按照《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合计60885.68元(祥见附表)。首先由被告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49685.68元;不足部分11200元,由被告一负责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49685.68元给原告卢展毅。二、限被告徐志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11200元给原告卢展毅。三、驳回原告卢展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元(原告缓交1284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徐志文负担284元,原告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彩云高俊明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及赔偿表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保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人赔付额交强险商业险1、医疗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后续医疗费800080003、营养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63005、整容费4600200026006、残疾赔偿金21085.68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1085.687、死亡赔偿金8、残疾辅助器具费9、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丧葬费11、交通费1000100012、住宿费13、护理费126001260014、误工费15、康复费1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500017、财产损失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8、营运车辆停运损失19、其他损失(购买坐厕椅等费用)49685.6820、鉴定费23002300合计60885.681120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