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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3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少永与被执行人蓝建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少永,蓝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56-2号申请执行人覃少永。被执行人蓝建平。申请执行人覃少永与被执行人蓝建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为:给付欠款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蓝建平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56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蓝建平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35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少现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代理审判员  覃于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