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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05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0542-3号-原告(反诉被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紫阳县紫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紫阳县紫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0542-3号原告(反诉被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关综合楼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紫阳县紫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阳县城关镇西关电信局二楼。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某甲,男,汉族,系被告林津叔父。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紫法民保字第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紫阳县紫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支付公司原股东的现金760,000元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作毅代理审判员  蔡腾飞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