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凯国与杨慧敏、杨在堂、郭娥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国,杨慧敏,杨在堂,郭娥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刘凯国,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杨慧敏,女,1971年9月16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在堂,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郭娥翠,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凯国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5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慧敏、杨在堂、郭娥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杨慧敏、杨在堂、郭娥翠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慧敏和申请人刘凯国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杨慧敏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东胜市房产一套和杨慧敏所有的本田雅阁小轿车一辆共同作价100万元抵偿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100万元本金的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2.诉讼费690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执行费12470由三被执行人杨慧敏、杨在堂、郭娥翠承担。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