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终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裕廊腾飞置业(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晓晴及原审被告毛顺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裕廊腾飞置业(南京)有限公司,陆晓晴,毛顺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裕廊腾飞置业(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毛顺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彦博,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晓晴。原审被告毛顺初。上诉人裕廊腾飞置业(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晓晴、原审被告毛顺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开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裕廊腾飞置业(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裕廊腾飞置业(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裕廊腾飞置业(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770元,减半收取为13385元,由上诉人裕廊腾飞置业(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正勤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