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商初字第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与涟水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涟水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0366号原告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保滩镇十堡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毕会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兆平,男,汉族,1975年06月27日生。被告涟水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孝杨,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涟水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胡菲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