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法民初字第02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任茂华与王功林,王功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茂华,王功林,王功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2692号原告任茂华,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谌吉康,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被告王功林,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被告王功军,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茂华与被告王功林、王功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茂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茂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任茂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任茂华已预交3500元),由原告任茂华负担。审 判 长 易曙光审 判 员 方思乂人民陪审员 王 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