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马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252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龙马民初字第25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崔某某。被告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收15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坤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