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1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召诉被告李秋成、李磊超、李平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召,李秋成,李磊超,李平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746号原告李建召,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河生。被告李秋成,男,1951年8月11日出生。被告李磊超,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被告李平超,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玉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召诉被告李秋成、李磊超、李平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召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刘海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