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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傅杭伟、李豪与江苏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亚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杭伟,李豪,江苏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亚莲,江苏百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419-1号原告傅杭伟。原告李豪。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殷林森。被告江苏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高龙。被告石亚莲。被告江苏百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潮。被告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杭伟、李豪与被告江苏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亚莲、江苏百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杭伟、李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杭伟、李豪撤回对被告江苏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亚莲、江苏百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合计人民币2770元,由原告傅杭伟、李豪负担。审 判 长  陆少伟人民陪审员  王晓瑜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翁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