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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钱某某,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郭某某,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秀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修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