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友谊食品有限公司与刘立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友谊食品有限公司,刘立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237号原告:金华市友谊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勇。委托代理人:厉阳平。被告:刘立远,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友谊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立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立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友谊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立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友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建平人民陪审员 方韩英人民陪审员 丰志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林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