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法民初字第09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付云春与被告重庆汇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云春,重庆汇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9304号原告付云春,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代理人邱光耀,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汇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下石门618号14幢29-3号。法定代表人赵泽亚,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云春与被告重庆汇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云春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云春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付云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付云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歆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战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