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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冯某甲、冯某乙与冯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甲。委托代理人冯某,系冯某甲之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丙。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冯某乙。上诉人冯某甲与被上诉人冯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冯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冯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玲审 判 员  李刚代理审判员  刘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