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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民三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建英与被上诉人张喜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英,张喜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民三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英,女。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喜妮,女。委托代理人苏朝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东明,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建英因与被上诉人张喜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建英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