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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庄灶城与区勤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灶城,区勤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庄灶城,男。委托代理人史超,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靓,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勤佳,男。上诉人庄灶城因与被上诉人区勤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发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审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庄灶城的起诉属处理不当,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属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8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彭  雪  梅审 判 员 刘  向  军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嘉希(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