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石市伟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郑维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伟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郑维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黄石市伟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341号。法定代表人戴胜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管喜元,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松安,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维生。委托代理人柯慧。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方学礼,黄石市西塞山区八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伟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维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石市伟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维生的起诉。本院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伟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石市伟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助理审判员 董克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