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吉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庆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庆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924号原告吉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碧水尚城小区46号。法定代表人李秀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晔,吉林久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庆成,现住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258号。负责人申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辰、陈明星,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庆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