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乔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高德祥与山东建中工贸有限公司、王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祥,山东建中工贸有限公司,王健,昌乐小西湖粥府,梁瑞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乔民初字第16号原告高德祥,昌乐县红河镇东于家庄村。被告山东建中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瑞中。被告王健,昌乐县工商局职工。被告昌乐小西湖粥府。被告梁瑞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祥与山东建中工贸有限公司等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房产一套(鲁潍昌房权证乐私01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金汉人民陪审员 王珍胜人民陪审员 张松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