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3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陈庆林与宋万杰、林纪锡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林,宋万杰,林纪锡,陈育总,瑞安市陶山镇棠梨埭石子加工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118号原告:陈庆林。委托代理人:杜圣康、戴剑剑。被告:宋万杰。委托代理人:谢瑞兴。被告:林纪锡。被告:陈育总。被告:瑞安市陶山镇棠梨埭石子加工场。负责人:陈叶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林与被告宋万杰、林纪锡、陈育总、瑞安市陶山镇棠梨埭石子加工场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林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40元,减半收取3670元,由原告陈庆林负担。原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3670元。审 判 员 葛建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