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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字第5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仁泰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住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仁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住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59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仁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I、Ⅲ二楼G,组织机构代码68537446-9。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住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综合楼裙楼1栋1楼。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深圳市仁泰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住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深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在深圳各商业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持有证券登记,在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持有X公司X等股权,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予以轮候冻结;在X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登记有位于X市X等房产,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目前没有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果申请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