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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梁文生与梁瑞卿、郑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生,梁瑞卿,郑珠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868号原告:梁文生。被告:梁瑞卿。委托代理人:蔡剑雄。被告:郑珠明。委托代理人:黄小陶。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生诉被告梁瑞卿、郑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梁文生担(已预付)。审 判 长  伍颖妍人民陪审员  潘路米人民陪审员  谢炜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颖诗 微信公众号“”